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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

  工作职责:

  (一)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对区人民政府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与计生、体育、民族、宗教、侨务、台务、外事工作部门宣传、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有关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

  (二)对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与计生、体育、民族、宗教、侨务、台务、外事工作等方面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

  (三)根据分工联系范围,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有关议案的草案。

  (四)为区人大常委会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与计生、体育、民族、宗教、侨务、台务、外事工作等方面的视察、检查、调查活动做好筹备组织和服务工作。

  (五)针对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根据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开展专题调研,向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

  (六)承办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并报告办理结果。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参加有关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工作。

  (七)参与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工作评议。

  (八)联系区人大代表,听取代表意见和要求,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配合有关委室处理与本工委有关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九)组织开展上级人大常委会下发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的讨论,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并及时上报。

  (十)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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