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督办办法
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督办办法
(2003年11月13日永川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4月4日重庆市永川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9年7月24日重庆市永川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确保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得到贯彻落实,提高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一府一委两院”)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为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承办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承办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督办范围:
(一)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
(二)区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含工作评议形成的评议意见);
(三)区人大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区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第四条 督办形式:
(一)组织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承办单位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调查;
(二)组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对承办单位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视察;
(三)提请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听取承办单位关于执行、落实情况的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督办机构,是指负责跟踪督办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
(一)由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涉及到的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督办;
(二)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涉及两个以上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可以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牵头督办工作机构,其他相关单位协办。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负责研究、执行和落实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一府一委两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第七条 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后十个工作日内,由区人大常委会印发承办单位具体落实。
第八条 承办单位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应从接到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送研究处理意见和整改方案,三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对涉及面广,受客观条件、时间限制,或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延期或分阶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第九条督办情况的反馈:
(一)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落实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执行、落实情况;
(二)督办机构在收到承办单位关于执行决议、决定及落实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后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三)对围绕全区政治、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和热点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确定承办单位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到会报告情况,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
(四)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承办单位关于执行决议、决定和落实审议意见情况报告后,应当进行满意度测评。
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数超过应到参评人数50%的确定为满意;不满意票数超过应到参评人数50%的确定为不满意,其余为基本满意。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在两个月内重新报告。
第十条 对执行决议、决定情况和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不按期报告的,敷衍塞责的,甚至拒不执行决议、决定和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由区人大常委会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按照法定权限启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方式,进行问责追责。
第十一条 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执行、落实情况,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介、网站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