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人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试行办法
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我区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有关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促进其依法履职,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告履职情况工作坚持党管干部、依法开展、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报告履职情况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牵头负责,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区“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报告履职情况的对象为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局长、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以下简称有关人员)。
区监察委员会有关人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的有关事宜根据监察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监委以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精神另行规定。
第五条 报告履职情况分为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届内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有关人员,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报告履职情况。原则上有关人员一届内应有一次口头报告,特殊情况采取书面报告。
第六条 每年的口头报告对象由区“一府两院”提出建议,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征求区委组织部、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部门意见后,报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一般于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2个月前,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名义通知“一府两院”及报告对象。口头报告对象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一般每年安排政府有关人员4至6名,法院有关人员1至2名、检察院有关人员1至2名。
(二)原则上应安排在现任职位上任职1年以上的有关人员。
(三)统筹考虑任职时间、履职报告间隔时间以及工作实际等情况,选择每年口头报告对象。
第七条 履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贯彻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情况;
(三)办理区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四)履行任前表态发言的情况;
(五)履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努力方向;
(六)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报告对象应在广泛听取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下属单位以及服务对象意见的基础上,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撰写履职报告。政府有关人员的履职报告应报经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阅。法院、检察院有关人员的履职报告应分别报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或有关领导审阅。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口头报告对象确定后,可以成立调查组,采取听取汇报、专题座谈、个别访谈、实地视察、民主测评、查阅资料等形式,对报告对象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十条 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报告对象应将经领导审阅的履职报告、本人任职以来所在单位及个人年度考核情况一并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汇总后,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分送给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口头报告应在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每个报告人报告时间一般掌握在10分钟左右。口头报告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进行审议。书面报告在届内第五年的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交给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履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票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得满意票数超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测评结果为满意;得不满意票数超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测评结果为不满意;除上述两种情况外,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印发测评票并汇总测评结果。测评结果在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当场公布。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履职情况审议提出的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负责整理,报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连同报告测评结果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名义反馈报告对象。
有关报告对象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审议提出的意见,三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书面汇报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将履职情况审议提出的意见及测评结果报告区委,并抄送区委组织部和区“一府两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